背景资料:
某大厦工程项目,地下2层,地上18层,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。室外地面标高+5.1m,基底标高-0.5m,基坑采用明挖开槽施工。某施工单位(总承包方)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(发包方)按照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3-0201)签订了施工合同。工程位于城市开发新区,交通条件较好。
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:
事件一:项目部进场后立即编制施工组织设计,拟将表层杂填土放坡挖除后再打设钢板桩,设臵两道水平钢支撑及型钢围檩,沟槽支护如下图所示。沟槽拟采用机械开挖至设计标高,清槽后浇筑混凝土基础,混凝土直接从商品混凝土输送车上卸料到坑底。

事件二:在吊装钢围檩时吊车支腿距沟槽边缘较近使沟槽局部变形过大,导致吊车倾覆;正在吊装的围檩掉入沟槽,导致一名施工人员重伤。施工负责人立即将伤员送到医院救治,同时将吊车拖离现场,用了两天时间对沟槽进行清理加固,在这些工作完成后,项目部把事故和处理情况汇报至上级主管部门。
事件三:在工程即将竣工前,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,本工程外窗玻璃部分破碎,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。总承包方报送了玻璃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,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000元的索赔资料,但发包方拒绝签认。